一、重点管理区的标准 二、一般管理区的标准 三、管理措施 1、管理区违规饲养大型犬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2、养犬人未按规定携犬出户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以扣押犬只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3、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,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扣押犬只,并处三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4、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对于拒绝、阻挠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5、犬类诊疗机构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,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6、未按规定移交或者没收违法养犬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并处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7、未按规定提交养犬登记申请材料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。
8、养犬不符合要求的,由犬类主管部门说服劝返;拒绝接受处理,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9、因违反本规定,被养犬行为人投诉,市公安局、区、县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未按规定予以处理的,由市、区、县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、上一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四、处罚依据 1、个人养犬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犬只。
一是未携带犬只出户的;二是携犬出户时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;三是